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二)办理形式:“全程网办”和窗口办理;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五)法定时限:50个工作日;
(六)审批层级:公安派出所、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市(州)级公安机关逐级审批。
二、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起施行);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四)甘肃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关于民族和出生日期主项变更更正审批权的批复(甘公治〔2014〕164号);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
(六)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审批管理的通知(甘公治安〔2018〕398号);
(七)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变更年龄依据的批复(甘公治安〔2018〕25号);
(八)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姓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公治安〔2018〕510号);
(九)公安部等3部门关于在军队干部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更正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军政〔2019〕749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一)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业务类型
(一)国家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1.更正人书面申请;
2.更正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原件)。
(二)军队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主管机关,派专人持以下材料向军队干部所在部队驻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1.更正人书面申请;
2.更正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由军队相应的干部(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原件);
4.军级以上单位干部(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函(原件)。
(三)其他公民更正出生日期的,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1.更正人书面申请;
2.更正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以下一种或几种能够印证真实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1)出生医学证明;
(2)分娩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等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医学资料;
(3)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编码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户籍资料;
(4)学籍档案证明、疫苗接种证等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类原始材料。
以上各类证明材料,需在逻辑关系上相互印证,确系存在的错误,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受理并形成综合调查材料。
备注:
一、公民正在被立案侦查、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罚和经济纠纷期间,不予更正出生日期。
二、军队干部出生日期更正适用于军队现役干部,待安置的转业、复员干部,以及军队管理和待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
三、不得将骨龄鉴定结论作为更正出生日期的依据。
四、公安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调查笔录(包括本人、父母等亲属以及3名以上非亲属关系证人。);
(二)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调查报告(包括认定更正人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因,调查走访的情况,户籍档案、人口信息数据查询情况等),调查报告需2名调查民警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五、犯罪记录查询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纸质材料应当作为户籍档案归档保存。
六、“全程网办”等非现场办理业务处理过程中公民提交的电子材料均需打印纸质版存档备查。
七、上述业务如需委托他人(如:户主、亲属等)办理,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由委托人签字并按捺手印的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八、相关材料如有涂改视为无效。